汽車產品在需要舉證說明無缺陷等情況下,需要舉證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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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汽車產品是否真的具有缺陷,該缺陷與消費者所受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采取優勢證據規則,即如果全案證據顯示某一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大於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盡管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應當允許法官認定這一事實存在。
生產者或銷售者在舉證過程中,應當舉證證明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大於其存在缺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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