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基於合意訂立合同後,經營者提供的汽車配件並非合同中約定的品牌產品,則經營者行為是否屬於欺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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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是否構成欺詐,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在合同中約定了“經營者可以選擇質量優於合同約定的品牌的汽車配件”,則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欺詐;若合同中無相關規定,但因供貨不足等問題需要更換配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與消費者溝通,以規避欺詐風險。同時,是否構成欺詐還需要考慮經營者所更換的配件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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