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 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 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 然後又回 到這個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 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 動合同時,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可以簽訂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嗎?
《勞動合同法》第 43 條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 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這一點與《勞動法》第 30 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工會認為不適當的, 有權提 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 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勞動者申請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類似,而且對於用人單位的要求更為 具體,具有更強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