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收到商品並拆封後,由於其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損壞,卻以商品質量有問題為由請求退款,此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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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判斷其行為是否為檢驗商品所必要。以購買硬盤為例,檢驗是否具有數據線以拆封為必要,而撕去標簽則並不必要。此時若消費者撕去了標簽,則商家可以拒絕退貨退款。事實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必須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原理,而法律不外乎常識、常情、常理,因此可以將消費者的檢驗手段和方法是否處於一般公眾根據常識、常理認為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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