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 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 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