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 应当在 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有必 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 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独投贤ā吩黾又耙滴:Ψ阑さ谋乇柑?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 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 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 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 者的利益。
问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就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