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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阿三
职场阿三 - 劳动合同法专家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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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就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 应当在 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有必 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 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独投贤ā吩黾又耙滴:Ψ阑さ谋乇柑?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 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 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 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 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值得一提的是, 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 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 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 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现实中, 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 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并不代表用 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 仍然不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

根据上述(第 18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 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就必须签 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 防止因频繁更换 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 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 的问题。

有人认为, 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选 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 再续 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 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 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认为一旦签了, 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 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 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 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 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 上班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 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 11 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 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 是《劳动合同法》的 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

在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 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因此, 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其行为即不 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 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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