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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阿三
职场阿三 - 劳动合同法专家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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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 15 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则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 的规定)。

同样,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 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 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 来维护自 己的权益。

“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 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 法院就 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债权 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应 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劳动者因薪水被拖欠申请支付令,也适用上述期限的规定。

支付令申请书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具体而言, 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 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这里 “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 而非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办 公所在地)。

“支付令”一词来源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 189 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两个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支付 令”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 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 申请仲裁、 起诉、上诉等,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相比《劳动法》更具操作性, 将更有力地维 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 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发出支付令。 ”

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 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 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 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被认定以后的处理,《劳动法》并没有进一步做出明 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 才认定为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 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 而《劳动合同法》则 认定无效。

可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更切实地?;ち死投叩幕救ㄒ妗?/p>

李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有 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李女士求职心切, 虽然心里不满意, 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 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 第 18 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公司限制李女士 5 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所以是无效的, 对合同双方均 没有约束力,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 严格限定了违约金 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 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 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因此, 明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 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 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 劳动者提出辞职, 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想炒老板鱿鱼 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 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 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 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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