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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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一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 23 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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