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高管在雇傭期間內違反法定競業限制,公司的損失如何證明?可否直接在高管的勞動合同裡直接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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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違約和損失的關系以及損失的證明,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包括《八民紀要》也提到在勞動爭議中關於違約金要參考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但是司法實踐中關於違約金和損失的關系,仲裁員和法官會根據競業限制補償的金額及員工的收入綜合考慮。關於損失的證明,實踐中認定是很謹慎的,要證明直接的因果關系非常困難。違約金是可以直接約定的,建議一定要有這個條款,數額可以考慮適當的高一些。另外在競業限制協議中,關於違約責任返還,補償違約金賠償損失也建議約定對方承擔公司的維權成本。這些都約定了,能給法院有更好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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