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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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
但是, 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 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 用人單位可 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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