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向承包人主張權利?
查看更多
不能,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發布 問題
分享 好友
手機 浏覽
回到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