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合同時如何對質量問題的處理進行約定能對買方更有利或者更好防範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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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通常要回歸到爭議解決的角度,就是說,作為買方來說怎麼樣能夠證明我們主張的質量不合格 是實際存在的,這是第一個問題。建議在合同裡面約定對於產品的到港後檢驗盡量要由雙方共同檢驗,或者說約定貨物到港後的檢驗應當委托第三方有公信力的檢驗機構來進行。比如說,瑞士的 SGS——公認的比較權威的檢驗機構。第二,應當具體約定質量標準,以及能引發根本違約、解除合同的質量不合格的情形;第三,應當約定具體的損失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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