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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義務方面,董事應如何履職才能符合監管要求?有具體要求嗎?

發布於 2022-12-04 13:31:14

勤勉義務方面,董事應如何履職才能符合監管要求?有具體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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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LCOUNCIL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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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董事的履責要求,從目前新證券法的規定,包括實踐當中普遍理解的執法標準和司法層面的掌握標準,分為這樣幾種情形:

?第一種是對於內部董事而言,從證券法的規定上來說,其實給了董監高一個法定的異議權。董監高在對公司的比如定期報告進行審議的情況下,若認為相應的信息存在問題,是有權提出異議的。董監高提出異議之後,公司應當將異議進行公告,若公司不公告,董監高可以要求公司,或者是自行地去交易所溝通,將異議的問題進行披露。在提出異議的同時,還要說明相關的理由。董監高有異議權的同時,也有免責的情形,就是董監高已經依法行使了異議權,可以證明董監高是勤勉盡責的。實踐當中,兆新股份的案件,就是涉及到全體董監高都表示無法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但在法定意義上不屬於行使異議權。法定異議權的要求是一方面異議,另外一方面在決議時不能投贊成票,要通過投反對票的方式來表達,還要去充分證明針對問題是勤勉盡責地履職之後,認為相關公司的財務數據或者是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是有問題的,無法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種是對於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而言。從監管實踐的認定來說,目前很多案例對於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也有很高的要求,沒有特別降低對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在勤勉盡責程度上的認定標準。很多案件中,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出現問題之後,所有簽字的董監高,包括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都一並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認定。目前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的履職能力不一樣的問題引發了執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關注和討論,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對於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他們的盡責的標準應該是有所區別的。在司法領域討論中,也開始有越來越多的法院去區分外部董事和內部董事的身份。未來也許可能針對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在盡責的標準上有所放松。但是目前並沒有特別明確具體的規定可以降低對他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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