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 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 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 然后又回 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可以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 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点与《劳动法》第 30 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 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类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 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