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修訂)(中英文對照版)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3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2012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章程(中英文對照版)

1984年3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章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