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實務
大型國企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體系
企業如何就法律、合規、風險、內控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銜接、協調統一;如何進一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管理效能,從而避免職能交叉、工作重複、合力不足、效率不高、效果不顯著等一系列問題。京城機電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四位一體化的風險管理體系,對法律事務管理、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有關組織機構、工作目標、工作內容、方法、機制以及工作流程等進行有機整合,將原本獨立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合規管理體系、經營風險管理體系及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融合,建立平臺統一、信息共享、流程整合、功能強化、協調運轉的風險一體化管理體系,為其他企業
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的職責和構成
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是企業防範法律風險,提高企業形象,保護企業利益的重要手段。合規委員會應當監督和指導企業的合規行為,提供合規諮詢,參與企業決策。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應當由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主席,由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士組成委員,由企業的合規部門負責人擔任秘書。
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含義已變!-COSO新版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系列解讀(八)
通過華為的企業風險管理實踐了解一下企業應用層面的經驗,第一道防線即為風險的Owner(所有者),是企業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通過第一道防線要解決95%的問題,接下來才是要第二道防線和第三道防線要進行查漏補缺的。但是這裡也要明確一點,第二道防線和第三道防線在查找和明確這100%的問題是什麼的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參工作和精力來保證這種機制順利運轉的工作基礎。
企業如何利用競業限制協議保護商業秘密?
為防止員工跳槽導致侵犯商業秘密,很多企業會采取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維護自身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員工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後,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至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或開業從事同類業務。對於企業而言,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能夠從源頭上防範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在法律保護的實踐中,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有著緊密的聯系。但是,對於二者的關系與定位,理論界與實務界曾發生過觀念上
一文講清|數據合規法律盡職調查的全流程與合規要點
在2021年之前,很多企業和個人對數據合規的概念非常模糊不清,只要不嚴重侵犯隱私、不販賣個人信息就是合法合規的。比如說,“你要用我的APP,我要收集什麼就收集什麼,你還不能拒絕,如果你拒絕那連浏覽我產品的界面都不可以”;“作為員工,你想請育兒假,你就必須提供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你想請喪假,就必須提供死亡證明”。大家都已經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只要我不泄
企業開展合規風險識別的方法
合規風險識別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企業通過識別、評估和控制合規風險,以確保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道德規範,保護企業的聲譽和利益。合規風險識別的方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那些年 —— 逢年過節收受下級單位“慰問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1999 年 7 月至 2001 年春節期間,被告人薑傑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21660元和日產學習機 1 臺,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薑傑在從事公安工作期間,利用打靶之機多次違反規定,夾帶各種型號的子彈回家。2001 年 4 月,公安系統開展的“治爆缉槍”行動開始後,薑傑想到自己家中可能有槍支和子彈,便回家查
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透視:企業合規管理的短板和弱項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涉及上海、北京、江蘇、廣西、福建等省市,涉案領域涵蓋互聯網企業數據合規、證券犯罪內幕信息保密合規、小微企業簡式合規、采礦企業合規、高科技民營企業合規等,展示了我國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企業合規情況。最高檢發布的合規典型案例,是對檢察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總結提高,但通過這些案例也反映了企業合規管理的諸多短板和弱項。本文
公司法律風險識別及評估模型
法律風險是企業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企業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識別與評估模型,以有效地管理法律風險。企業需要識別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評估這些風險的嚴重程度和可能的影響,采取相應的法律風險應對措施,定期監控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有效地管理法律風險,保護企業的利益。
公司設立合規管理部門的職責
合規管理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企業的經營活動、組織架構、人力資源、財務等方面。合規管理部門是企業內部設立的一個專門負責合規管理的部門,其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那些年——公司故事 第[1]期 公司解散
在公司的發展中,經常出現三種情況:一、大股東把公司做大了,想更多的爭取控制權;二、小股東把公司做大了,覺得孩子養大了,是為別人養的;三、股東之間對公司的經營理念或決策事項意見不同,產生分歧甚至矛盾激化。這些情況往往造成公司處於僵局,公司經營管理困難,表現出來的狀態就是長期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即使能夠召開,也無法達成決議。一、公司的法定解散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