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审查担保决议公告,如果未经审查,债权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就不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上市公司担保事项的公告主要包括单项担保公告、集中担保公告两类。就集中公告而言,目前部分司法实践案例肯定了相对人审查了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视作相对人已尽其合理的审查义务。但该等判决都是《九民纪要》生效后、《民法典担保解释》施行前所作出的,后续能否仅凭担保额度公告及相应股东大会决议认定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问 若店铺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在难以取得进入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合规风险?
店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场所,而根据《个人信息?;しā返?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的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必须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且除非征得个人单独的同意,否则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而就普通店铺而言,难以认为有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由此可见,在难以取得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店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有观点认为,店铺可以安装仅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设备,然而不具有身份识别功能意味着不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这要求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也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しā匪嬷频姆冻?。而这一要求在技术上尚且难以实现。